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。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。
摘自《商君书·赏刑》- 有功于前,有败于后,不为损刑。有善于前,有过于后,不为亏法。
- 解释:从前立过战功,但后来有触犯刑罚的事发生,也不因此而减轻刑罚。从前做过好事,又在后来犯过错误,也不因此而破坏法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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